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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格条款

英国政府合同中与来源可持续性相关的典型《合同规格条款》。

典型合同规格条款(2005年11月修订本)

来自可持续来源的木材的任选规格

1.         可持续木材和木材衍生材料

1.1 承包商应采取任何合理的措施来确保其为供应合同或为履行合同而获得的每类木材和木材衍生材料中最小70%(按体积或重量计算)是:(a)合同一般条件第3段中所述的“再生木材”;或(b)如下所述的来自“可持续来源”的木材;或(c)上面(a)项和(b)项的混合材料。每类木材是指为某一特定用途而提供的木材和木材衍生材料,不同于其它木材和木材衍生材料。例如硬木窗框、护墙板、楼地板搁栅、家具、工地围墙板等均是独立的类别。如经认证的一种木材产品保证含有最低限度70%来自管理优良的森林但不能确定实际的含量,承包商则须确保整个类别通过认证。

1.2 在本合同规格中使用的“可持续来源”一词,是指《英国政府木材采购政策:木材采购中的“合法”和“可持续”定义》(可向有关当局索阅或从英国政府授权的《木材采购专家中心》的网站阅读)中所述的生产和加工方法以及可持续木材生产标准。在合同发给日刊登的版本的定义为有效解释。

2.         可持续木材生产标准

2.1 为显示达到这些标准而制定的标准和准则必须能被独立机构证实为符合第1.2项说明的可持续木材生产标准目标,方能得到有关当局接受。

2.2 须由拥有适当的森林管理经验且独立于持有该森林的伐木权和(或)管理权的组织对森林或种植园的管理进行定期审核,证实持续经营良好的森林管理。

3.         原木来源证明

3.1            需要出具B类证据时(第3.2项的规定),承包商须将所有由其供应的原木及原木衍生材料的来源告知有关当局。于本文中,来源是指树木成长的森林或种植园,以及截至有关当局接收之前木材经过的供应链。承包商须分开识别宣称来自实现可持续木材生产体制的森林和种植园的原木和原木衍生材料,并向有关当局提供书面证明,说明这些木材符合本规格指定的可持续生产要求的。 

3.2.      有关当局接受以下两种或其中一种证据:

3.2.1             A类证据:获符合《英国政府木材采购政策:评估A类证据》(可向有关当局索阅或从英国政府授权的《木材采购专家中心》的网站阅读)的准则的体制认证。在合同发给日刊登的版本的定义为有效解释。《附录D》是目前经评估,符合政府规定的认证体制名单。 

3.2.2.            B类证据:能保证来源是可持续来源的A类证据以外的书面证明。在本文中使用的“可持续”的定义以《英国政府木材采购政策:B类证据评估方法》所述的为准(可向有关当局索阅或从英国政府授权的《木材采购专家中心》的网站阅读)。在合同发给日刊登的版本的定义为有效解释。B类证据可包括由承包商或其供应商提供的独立审查报告及声明。

3.3             承包商应注意合同一般条件中的一项要求:他或她提供的产品来源已通过或可通过独立审查,而该机构的组织、系统及程序均符合《为运营产品认证体制机构制定的ISO Guide 65:1996 (EN 45011:1998)一般要求》或相等要求,并经一个国家或国际机构授权审查木材生产标准,其组织、系统及程序均符合《为提供合格性评估及验证的机构制定的ISO 17011: 2004 一般要求》或相等要求的的个人或机构的。这条款自动地符合当A类证据被提供。

3.4            承包商还须注意与木材和木材衍生材料有关的《合同补充条件》,因为《合同一般条件》第4.1项规定,承包商的合同义务是确保所有为履行合同而供应或使用的都是合法的木材和木材衍生材料。

签名:…………………………………

姓名大写或正楷(与标书上一样):………………………………………

由签名人代表的公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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